为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网站备案工作流程,现对此进行说明如下:
一、法律根据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《因特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:"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之前,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通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实施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。
二、前置审批的有关机构。
A、非营运。
1.文化办公室(文化)
2.新闻出版局(出版)
3.政府新闻处(新闻)
4.教育部(教育)
5.食品与药品管理局(药品和医疗器械)
6.卫生办公室(医疗保健)
7.广播电影和电视局(电影和电视节目)
二、经营性。
通信局(电子公告;广告业务;网络游戏;电子商务;有偿信息;电子邮箱;搜索引擎;即时通讯等)
有关单位的联络资料,请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,我司不负责有关咨询。
包括:医学、学校、小学、大学、中学、学院、药、幼儿、卫生、康复、论坛、博客、新闻、卫生、卫生等内容。
上海网站开发公司有任意字符的,需办理前置审批。如暂时不能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,可将主办单位名称和网站标题全部换为以个人网站名义备案,但备案期间网站不允许接入,否则备案不能通过审批。
三、审核程序。
对上述网站需要办理上述前置审批手续的,须向相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,并取得审核同意的书面证明。扫描前审批文件后,需要在备案平台跟营业执照等证件一起上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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